【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2日消息,日前浙江省财政厅下达2023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本次专项资金总额5.005亿元,已提前下达3.5亿元,本次下达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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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50050万元,其中:2023年年初预算安排50000万元,收回桐乡市202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凤岐茶社数字经济省级孵化器”奖补资金50万元。《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2〕168号)已提前下达2023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5000万元,本次收回桐乡市2020年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50万元,下达15000万元,合计下达50000万元,相应追加你市、县(市)2023年“2150805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出预算指标。
二、2023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竞争法等分配方式。其中: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32280万元,主要依据各地“小升规”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含重点“小巨人”)等7类企业2022年新增数量以及202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17770万元,主要依据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竞争性分配结果,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秀众创空间考核情况,创新创业大赛获奖情况等进行分配。
(一)按因素法下达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资金,由各地通过贷款贴息、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投资补助、研发补助等方式,统筹用于支持“小升规”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含重点“小巨人”)等7类企业的技术成果产业化、协作配套创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等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
(二)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优秀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的奖励,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公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1年度评价结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222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2022年度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3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2021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备案众创空间2021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浙江赛区)暨第九届浙江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名单的通知》(浙科发高〔2023〕7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第七届“创客中国”浙江赛区暨“浙江好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企服〔2022〕196号)等文件予以落实。
(三)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资金,按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3年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财政专项激励试点名单的通知》(浙经信企服〔2023〕7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专项支持有关县(市、区)开展园区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试点。
三、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地应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由各地经信(中小企业)部门牵头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统一制定,不得简单地按照部门、业务条线进行切割使用。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优化申报条件,按规定程序尽快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对于支持对象及金额已明确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大赛等项目资金,原则上应自接到本文件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其他按因素法、竞争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需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配合并督促经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财政厅备案。其中用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的资金,要注明支持的企业类别(按上述7类企业类型分别注明)、项目类型(如技术成果产业化、协作配套创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附明细表: